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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b73.com委员会关于印发《b73.com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admin    时间:2018-01-31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办法>的通知》(达市委办发〔2017〕70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拟定《b73.com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学习。

           

 

            中共b73.com委员会    

               2018 年 1月29日

 

b73.com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中办发〔2016〕59 号)、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办法》(川委办〔2017〕42 号)及市委办公室印发的《达州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施办法》(达市委办发〔2017〕70号)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省委“三重”、“三个六”要求和市委崇尚实干、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导向,遵循“两个优先、两个不用”原则,坚持“把住两头、全面比选”,精准科学识人用人;坚持全程把关、全程监督,严格干部“带病提拔”问责追责;坚持源头防范、综合治理,强化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完善科学化选人用人制度机制。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拔任用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乡科级领导干部和市国土资源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选拔股所级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落实工作责任

第四条 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市、县两级党委(党总支)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总支)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干部人事工作的科(股、室)承担直接责任。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党委(党总支)和干部人事工作以及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党委(党总支)的责任:

(一)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干部“带病提拔”问题负总责。

(二)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正选人用人风气,突出政治标准,提拔重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四个自信”、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三)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委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一个意见、五个办法”》(达市委发〔2015〕8号)规定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严把人选政治关、廉洁关、能力关。

(四)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监督,每年定期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工作。

(五)严肃查处本单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以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党委(党总支)书记的责任:

(一)带头学习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强化抓班子、带队伍的政治责任。

(二)经常性听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情况汇报,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三)主持召开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末位发言,不搞“一言堂”。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坚决抵制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等不正之风。

(五)经常性对干部“咬耳扯袖”,督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督促下级党组织精准科学选人用人。

(六)对发现的选人用人突出问题和不正之风,带头整改落实、严肃追责问责。

第七条 干部人事科(股、室)的责任:

(一)主动为党委(党总支)选人用人出主意、当参谋、把好关。

(二)严格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委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一个意见、五个办法”》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办事,不得随意变通。

(三)严格执行选人用人“六个凡必”,坚持干部档案“凡提必审”,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廉洁从政等情况“凡提必评”,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脱贫攻坚责任以及家风家教、交通违法、个人信用等方面情况“凡提必看”,有重大疑问或者重大分歧“凡疑必停”,加强对人选的审查把关。

(四)坚持“把住两头、全面比选”,在干部选任中严把“进口”、“出口”,按照领导班子功能结构需要,通过对学历、经历、专业、业绩等全面比选,确保班子结构优化、干部人岗相适。

(五)如实向党委(党总支)报告分析研判、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选人用人有关情况,不得隐情瞒情。

(六)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的规定,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不得未批先办或变通办理。

(七)组织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调查处理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问题,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八条  实行选人用人签字把关制度。

(一)党委(党总支)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必须认真负责地对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总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必须认真负责地对考察对象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职成效、遵纪守法等情况作出综合性结论意见,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签字。

(三)考察对象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脱贫攻坚责任的情况报告和查核表,党委(党总支)书记及相关负责人应当签字。

(四)干部考察情况报告,干部人事科(股、室)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负责人、考察组组长应当签字。

(五)对转办的拟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人选的信访举报,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必须认真负责地调查核实,提出结论性意见,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签字。

(六)在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以及家风家教、交通违法、个人信用等查核中,需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核实情况、提出意见的,党委(党总支)书记应当签字。

第三章 深化日常了解

第九条 坚持经常性了解干部,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掌握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

(一)干部人事科(股、室)应对管理的干部应当开展经常性了解。

(二)加强干部负面行为监管,及时掌握干部在政治品德、工作履职、综合考核等方面出现的负面情况。

(三)改进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述职述廉工作,加强平时考核,建立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跟踪考察了解干部机制。

(四)市局人事科教科应当注意听取收集地方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及其主要负责人、普通干部职工以及管理服务对象等方面意见。

(五)市局党委应当派员参加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有针对性地派员列席下级党委(党总支)会议,掌握有关情况。

(六)对党员干部参加“三会一课”、“党员活动日”等党的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了解。

第十条 坚持近距离谈心谈话,观察干部的政治表现、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一)党委(党总支)和干部人事科(股、室)每年与所管理的干部至少进行 1 次全覆盖谈心谈话。

(二)对信访举报较多、群众意见较大的干部,党委(党总支)和干部人事科(股、室)应当进行重点谈话,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谈话。

(三)干部拟作为进一步使用人选前,干部人事科(股、室)应当适时与其面谈。

(四)建立双向约谈机制,畅通干部向组织反映情况的渠道。

第十一条 坚持有原则地接触干部,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作风建设规定,注重接触场合和方式,不得徇私舞弊、封官许愿、跑风漏气,保持清爽的同志关系。

第十二条 健全日常联系通报机制,干部人事科(股、室)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察、督导等监督执纪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

第四章 注重分析研判

第十三条 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突出对政治标准、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党总支)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参考。

(一)常规研判。根据工作需要,经常性分析班子运行和干部德才表现,研判发现的问题。

(二)重点研判。对现任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人选、重点部门的关键岗位干部,应当进行重点研判。

(三)问题研判。对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脱贫攻坚责任不到位的干部,信访举报、巡察、选人用人监督检查、离任检查等有关方面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干部,受到诫勉或者纪律轻处分的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承担直接责任、重要主管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干部等,应当根据掌握的情况,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研判。

第十四条 对干部的有关问题,一般采取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判断。

(一)听取说明。干部人事科(股、室)采取谈话或者函询等方式,了解核实有关情况。

(二)调查核实。对问题严重或者谈话、函询存疑的,由干部人事科(股、室)或者转有关部门进一步查核,形成调查意见。

(三)作出判断。干部人事科(股、室)综合相关方面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

第十五条 分析研判结果作为干部选任、管理、监督的依据,对干部的有关问题和处理意见,可采取适当方式反馈给干部本人或者所在党委(党总支),督促抓好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加强动议审查

第十六条 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可由党委(党总支)及其主要领导成员提出,也可在经党委(党总支)主要领导成员同意后,由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干部人事科(股、室)提出。动议工作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把住两头、全面比选”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共达州市委关于贯彻落实省委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一个意见、五个办法”的实施意见》(达市委发〔2015〕8 号)等有关规定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不得临时动议、随意动议干部,防止个人说了算。

第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应当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结合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需要,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等额或者差额研究提出意向性人选,确保优化结构、人岗相适。凡没有开展领导班子综合分析研判,没有在规定职数范围内,以及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批复同意的,不得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十八条 把动议审查作为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人选的重要环节。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干部人事科(股、室)应当提前审核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提前审查干部档案,提前核实干部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脱贫攻坚责任以及家风家教、交通违法、个人信用等方面情况,提前查核干部监督信息、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提前梳理巡察机构意见和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动议审查应当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认真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疑点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列为意向性人选;对不符合选拔任用条件、问题没有查清或者疑点没有消除、人选意见分歧较大的,不得列为意向性人选。

第十九条 试行干部推荐实名制。

(一)党委(党总支)向上级推荐人选时,应当充分酝酿,提交书面建议、集体酝酿记录和廉洁自律结论性评价。

(二)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应当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个人推荐意见不得代替党委(党总支)的集体意见。

(三)干部人事科(股、室)建立人选推荐提名台账,全程记录推荐人、被推荐人选以及推荐岗位、推荐理由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强化任前把关

第二十条 强化考察把关。

(一)考察工作应当区别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针对性的考察方案,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力争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针对性的找知情人谈话。可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实地走访、延伸考察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干部。全面核准干部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脱贫攻坚责任的情况。对考察中掌握的涉及政治标准、干部作风、道德品行、家庭问题的线索,可采取走访服务对象、邻居、家人等办法深入了解情况。

(二)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严格落实考察对象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规定。在本单位任职不满 2 年的还应当在上一个工作单位进行考察公示。

(三)加强干部考察员队伍专业化建设,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氛围。

(四)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对考察各个环节工作开展情况逐一记录在案,坚持谁考察、谁负责,谁谈话、谁负责。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审查考察对象。

(一)按照“六个凡必”要求,对干部档案审查、党风廉政意见、信访举报核查、履行党建(党员)责任(义务)和脱贫攻坚责任以及家风家教、交通违法、个人信用等方面情况,相关机构和部门必须作出是否影响任用的结论性意见。

(二)干部考察组除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外,根据工作需要和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可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审计等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完善干部公示制度。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党政正职拟任人选可适当增加工作履历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全程“放下”。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对存在异议、有重大疑问或者重大意见分歧,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者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一般应在 3 个月内查清问题、作出结论。

第二十四条 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必须严格把关,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提出现实表现评价和建议意见报上级党委(党总支)。

第二十五条 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对恶意举报、捏造他人违纪违法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纪律或者法律追究的行为人,属于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第二十六条 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锐意进取的干部,对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

第七章 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其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党委(党总支)必须对其选拨任用过程进行责任倒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拨”问责机制,科学甄别、界定责任主体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追究。

(一)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领导不力、把关不严;搞“一言堂”,不听取、不采纳正确意见建议,执意推荐、动议或者任用“带病”人选、“存疑”人选的,严肃追究党委(党总支)及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履职不力、违反程序、把关不严、查核不认真,不报告、不采纳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等方面的重要信息或者正确意见建议,不落实全程“放下”制度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对在干部考察中违反程序,考察不认真,不如实报告相关情况,甚至隐情瞒情、更改伪造结果;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六个凡必”等规定不到位,对“带病”人选或者“存疑”人选仍提出任用建议的,严肃追究干部考察组及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对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连续出现或者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严肃追究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本实施意见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一般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应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

第三十条 开展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肃查处,责令整改。加大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坚持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党委(党总支)书记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严格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客观反映选人用人全过程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使每个干部的选任过程可追溯、可倒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贯彻落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