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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181001399 提交时间:2018-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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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黄*英 |
来信内容 | 农村不再原有的宅基地上建房是否要取得审批?审批的方式是什么?是否可以使用耕地来建房? |
回复信息 | 黄红英同志: 来信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通过批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一处不超过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特此回复! 联系人:潘洪彦 联系电话:2383350 b7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