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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 20181001713 提交时间:2018-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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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陈* |
来信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章,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现机场大道拆迁,(经开区槟郎乡红花村五组,黄家裕这户)黄家裕系我祖父,依法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被四川达州经济开发区企业服务中心侵犯,并未给予适当补偿。请求b73.com,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给予我们适当的经济补偿,望及时处理为盼! |
回复信息 | 陈强同志: 您来信申请“依法给予黄家裕适当经济补偿”事宜,我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执行《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7-1号)。涉及您祖父黄家裕房屋征拆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人民政府。 特此回复! 联系人:潘洪彦 联系电话:2383350 b73.com 2018年5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