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批或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项目。
二、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三、申请条件
(一)受让人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税等,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四)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应满1年;
(五)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三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两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详细要求 |
备注 | ||
(一) |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
原件1份 |
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下载 | ||
(二) |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
原件1份 |
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2)申请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的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坐标、面积、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等。 (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 (4)争议解决方式。 (5)违约责任。 | ||
(三) |
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合同鉴证文书 |
原件1份 |
| ||
(四) |
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
原件1份 |
包括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已满1年、已缴清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证明文件,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已缴清资源税的证明文件,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集体矿山企业所有者同意转让的文件(其他矿山转让不需提供此文件) | ||
(五) |
转让人提供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
原件1份 |
| ||
(六) |
3年以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
复印件1份 |
| ||
(七) |
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
复印件1份 |
| ||
(八) |
转让人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1份 |
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
(九) |
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审批文件 |
复印件1份 |
| ||
(十) |
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意见 |
原件1份 |
| ||
(十一) |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采矿权转、受让方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1份 |
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
转让及转让变更同时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以下申报材料准备一式三套,提交一式一套(其余两套待批准后,由申请人报送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及申请人留存),并提交电子文档(所有要件为原件扫描件刻录光盘):
序号 |
资料名称 |
材料详细 要求 |
备注 |
(一) |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
原件1份 |
可在采矿权电子报盘系统中自动生成打印或在省、市国土资源网站下载 |
(二) |
采矿权转让及变更申请报告 |
原件1份 |
|
(三) |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 |
原件1份 |
采矿权转让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2)、申请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的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坐标、面积、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等;(3)、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或权益实现方式等;(4)、争议解决方式;(5)、违约责任。 |
(四) |
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的转让合同鉴证文书 |
原件1份 |
|
(五) |
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包括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已满1年、已缴清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已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证明文件,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已缴清资源税的证明文件,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集体矿山企业所有者同意转让的文件(其他矿山转让不需提供此文件) |
原件1份 |
复印件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
(六) |
《土地复垦方案》及国土资源局的审查意见 |
原件1套 |
原申请采矿权已提交的,提交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
(七) |
转让人提供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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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3年以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治理恢复方案》备案表,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表 |
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
复印件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
(九) |
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 |
原件1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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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转让人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让人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复印件1份 |
复印件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
(十一) |
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审批文件 |
复印件1份 |
复印件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
(十二) |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意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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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采矿权转、受让方企业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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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上述资料,到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或转让及转让变更审批事项。
(二)受理: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符合法定要求的矿区范围划定申请,0.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对资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名称,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三)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窗口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9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科会同矿管科等相关科室完成资料审查和会审、作出审批决定或审核上报决定。对不合符法定办理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告知其权利。
(四)办结:0.5个工作日内制作文件,通知申请人在窗口领取文件。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单独申请转让不收费。
转让及转让变更同时申请:
1.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第九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98〕47号、《地质矿产部财政部关于办法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地发〔1987〕28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2.收费标准: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2)采矿权价款: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为依据。
八、审批决定证件
《b73.com关于XX采矿权转让审批的函》
九、数量限制
无。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达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0818-2180125
(二)网址
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dazhou.gov.cn
市政务服务中心:http://dzs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政务服务中心:0818-2536663
市国土资源局:0818-2380322
十一、注意事项
(一)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在收到《准予转让审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